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74號聲請人 翁筱雅 兼法定代理人 王悅琪 相對人 翁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41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相對人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419號)有勝訴希望,且聲請人無任何積蓄資產,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2份在卷可證,自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