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2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2539號債權人精一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中和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