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士琳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智憲
劉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公共危險等案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附帶民事訴訟係附隨於刑事訴訟進行,刑事判決部分既然不得上訴,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刑事訴訟法又無例外得上訴之規定,自亦不得上訴(民國94年11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即被告二人所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本件係於刑事簡易程序之第二審程序言詞辯論終結(103年8月21日)後始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該刑事判決部分已不得上訴,是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得提起上訴。故上訴人就本院10
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參諸上開說明,自屬於法不合,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楊祐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郁婷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