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家救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救字第52號聲請人 簡淑蓮 相對人 范肇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贍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贍養費等事件,因聲請人為精神障礙之人,並無收入,名下無任何不動產,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100至102年度所得、財產資料,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3份在卷可稽。再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3年度婚字第23號離婚等事件卷宗核閱結果,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