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司聲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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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司聲字第132號
聲請人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對人 阮志鴻 應送達住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份有限公司債務,該公司輾轉將債權讓與讓與伊。伊公司擬寄送附件之通知函予相對人,詎相對人設籍在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下稱北投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設籍在北投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