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96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張偉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壹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偉勝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2月17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7月15日止累計245,303元正未給付,其中235,246元為本金;9,273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偉勝於民國104年0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5月12日起至民國111年05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7月15日止累計162,059元正未給付,其中155,348元為本金;5,927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偉勝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2月12日起至民國105年12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6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7月15日止累計88,915元正未給付,其中86,724元為本金;2,19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張偉勝於民國103年1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2月01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7月15日止累計202,893元正未給付,其中194,833元為本金;7,698元為利息;36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096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偉勝│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14%│││235246││7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張偉勝│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14%│││155348││7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張偉勝│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64%│││86724││7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張偉勝│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14%│││194833││7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