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以法矯字第號0000000000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台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峻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