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六○號
聲請人台南縣麻豆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壹仟叁佰伍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五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五四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F0~T40附表:
┌──────────────────────────────────┐│計算書:│├─────────────┬───────────┬────────┤│支出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玖萬壹仟叁佰零壹元││├─────────────┼───────────┼────────┤│二、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肆拾玖元│聲請人原繳入雙掛││││號郵票三十四元十││││六份又三十元,嗣││││退郵三份又十五元││││及肆佰零捌元。│├─────────────┼───────────┼────────┤│總計│玖萬壹仟叁佰伍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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