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原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送達代收人 陳邦傑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庭~B法官莊珮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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