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82號原告 周彬豪 被告 呂平安
呂易達 呂芊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1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合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呂平安、呂易達、呂芊慧已於民國
107年8月1日撤回該刑事案件之上訴,該刑事案件已告確定,本院僅應就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侯廷昌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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