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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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4號聲請人 李羽鵬 代理人 高裕峰 相對人歌琳頓國際視聽歌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甲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事件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新臺幣(下同)93,261元、例假日工資29,333元、休息日工資18,666元、勞工退休金提繳6%差額13,367元、特休假工資7,466元、資遣費22,562元,共計184,6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