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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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21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27,2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
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