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77號原告 陳德勝 被告 朱文用 兼訴訟代理人 朱文程 被告 朱文通
朱文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而系爭土地於民國113年1月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910元,而系爭土地面積1,164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為11/16,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8,228元(計算式:910元×1,164平方公尺×11/16=728,228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