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51號原告 吳珀承 訴訟代理人 李冠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泰和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9,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30,799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