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94號原告 郭煒穗
郭燦煌 郭鑑昌 被告 郭振權
郭燦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向本院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得泛指某處之「動產」,應將「動產」名稱、件數標明臚列)
二、原告應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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