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285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沈川閔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11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修宏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285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沈川閔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11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修宏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