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285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沈川閔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11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修宏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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