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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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646號
原   告  何牧珉
原告與被告一路發集運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明確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
(僅記載被告應賠償新臺幣1,000元以上及返還新臺幣56元),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此金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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