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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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0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男五被告甲○○男二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足認被告現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郭顏毓法官辜漢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