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02號原告 羅艾書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被告 吳邱英妹 訴訟代理人 吳玉枝 被告 吳旻璇 受告知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共有人姓名欄「羅若書」之記載,應更正為「羅艾書」。
原判決正本附件之「附圖」即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B方案),應更正為本裁定附件之「附圖」即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A方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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