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76號原告 鍾瀚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俊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490元。惟原告起訴後擴張請求金額245,331元,於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928,9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上開已繳金額,應再補繳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追加)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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