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陳韋汝 被告 林沛淇 兼法定代理人 林世昌
林瑩錚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7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林沛淇之刑事訴訟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應為駁回判決,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見聲請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林于捷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