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劉茂森 兼法定代理人 劉永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 蔡裕隆
聯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翁佩瑜
巫順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73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陳義忠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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