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陳林玉鶴 被告 顏桂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5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