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4號上訴人美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氟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3樓法定代理人 何日興 原告中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明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1年度重訴字第4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0000000元,以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1:30.262換算,折算為新臺幣(下同)31,714,6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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