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585號債權人大御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慶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湘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印刷代替)。
㈡請提出債務人確為本社區住戶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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