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581號債權人 潘英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志德民間救護車有限公司、 許荃幃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志德民間救護車有限公司業
經命令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