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07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070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 律師
被   告 逸欣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家欣 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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