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秩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嘉秩易字第3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之24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嘉秩
字第21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移送機關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 范嘉驊 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15,000元確定,惟被處罰
人經合法送達逾期未完納,並經聲請機關繳納而仍不完納,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並
提出裁定確定書、送達證書、執行通知單等為證。
二、經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被處罰人應繳罰
鍰15,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超過4,500元,應以該罰鍰
金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5日。
三、至於移送機關於同一聲請書中一併聲請就本件之之裁罰與前
案合併執行云云,經查:本件之易以拘留裁定尚未經送達被
移送人,是否確定並不明確,因之無從即刻認定是否有聲請
書所載應合併執行之情狀,此部份之聲請,尚不能准許,應
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法第45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尹玉琪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