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372號上訴人即被告 柳佳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惠真
法官鄭淳予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372號上訴人即被告 柳佳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惠真
法官鄭淳予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