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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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32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李漢鑫 律師
陳建偉 律師被告 林琮凱
楊皇慶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林琮凱、楊皇慶2人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22日行隔離訊問後,認被告2人均涉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並與送審之同案被告 應德昌 間所述(按另有同案被告 翁莊靈黃冠銘 2人待傳),彼此多有矛盾之處,且被告2人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殺人等罪嫌,以被告2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事,非羈押顯難進行審理,均有羈押之必要,於102年3月22日起執行羈押,並均予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聲請人以被告
2人已經偵查完備,並無勾串共犯之虞云云,惟被告2人於本院訊問時所述,不僅核與檢察官起訴本件被告5人之犯罪事實,均不相符,為防被告2人有勾串其他共同被告或證人之虞,實有羈押被告2人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聲請人以被告2人均係以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殺人等重罪之唯一理由而遭羈押在案云云,揆諸上述,容有誤會,爰本件合議庭認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均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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