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聲字第2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及影印本院九十八年度繼字第四七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卷內證物。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鄭○○之債權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前向鈞院聲明陳報遺產清冊,業經鈞院以98年度繼字第47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為有利害關係之債權人,為明瞭案件進行情形,並抄錄、影印當事人所提證物,以維債權,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7年度促字第1863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等影本,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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