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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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797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99年12月2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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