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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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797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99年12月2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