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簡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籃健銘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九品搬家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九品搬家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訴訟救助事
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政部
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等,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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