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小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小字第102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臺幣89,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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