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1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榮被告王家富被告江梅玉被告謝黃月嬌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九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陳榮、王家富、江梅玉、謝黃月嬌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象棋壹付、骰子貳顆及新臺幣貳仟參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扣案之象棋一付及骰子二顆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新台幣二千三百元係在賭檯之財物,均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蕭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月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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