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305號債權人 楊坤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忠勝 即 張世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債務人張忠勝即張世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述“民國2008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是否為誤載,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