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1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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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1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苗耀仁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綠色圓形藥錠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苗耀仁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6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0年4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而由聲請人以99年度毒偵字第41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淨重0.28公克綠色圓形藥錠1顆,送檢驗確含第二級毒品MDMA、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9月3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等附卷可稽,核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行,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0年4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聲請人並於100年4月28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41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前揭本院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綠色圓形藥錠1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28公克,取樣0.10公克,檢驗後淨重0.18公克),有該局99年9月3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堪認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呂如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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