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56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林郁凱
巷249號9樓 林順德 劉李珠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郁凱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債務人林順德、劉李珠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新臺幣121,499元,約定應於債務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休學)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郁凱自民國100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06,556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林順德、劉李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5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郁凱、林│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06556│順德、劉李│0月1日起││八三│││元│珠││││└──┴───┴─────┴──────┴──────┴───────┘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郁凱、林│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6556│順德、劉李│1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珠│││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