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受刑人之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