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小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小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苗小字第120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1月7日96年度苗小字第12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
1月29日發函命其於收受函文後5日內補正,此函文已於97年2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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