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53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債務人池國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其中伍萬貳仟肆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參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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