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7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應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翔實予以引用(如附件),另補充如下:被害人損失金額尚包含匯款手續費新台幣三十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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