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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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444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與第三人 陳棟樑 間交通事故相關資料。
二、債務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