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395號
原告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尉
訴訟代理人 李葉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文淵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陸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又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姓名(即車輛所有人)、地址不明,併請原告應於閱卷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