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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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395號

原告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尉

訴訟代理人 李葉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文淵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陸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又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姓名(即車輛所有人)、地址不明,併請原告應於閱卷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黎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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