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9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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