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43號聲請人 徐願 代理人(法扶律師) 陳麗文 律師相對人鋒泉螺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慧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已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本案卷宗(113年度勞簡字第74號)核對屬實。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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