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9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湘芸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化粧袋壹只、皮夾壹個、抱枕陸個,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206號被告林湘芸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仿冒「He
lloKitty」商標之化粧袋1只、皮夾1個、抱枕6個,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將前開扣案之物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湘芸所涉違反商標法罪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7206號為緩起訴處分,又經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再議,維持原處分確定,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102年度上職議字第1126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陳在卷,並有露天拍賣網路資料、扣案照片、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等資料附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永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