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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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69號上訴人 許英美 被上訴人 張慈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6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4,7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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