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487號債權人 田景發 債務人 姚嘉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③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本票利息除另有約定外,應自到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其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系爭6紙本票均未載到期日,債權人並陳報系爭6紙本票之提示日即為發票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自得請求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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