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4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404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理人 張峰賓 債務人 許黃娥 債務人 顏吳阿美 債務人 黃嘉南 債務人 梁毓菭 債務人 梁定國 債務人 梁永昆 債務人 梁慶興 債務人 潘弘偉 債務人 潘弘哲 債務人 粘黃金抱 債務人 黃寶蓮 債務人 黃麗美 債務人 黃稟程 債務人 黃茂芳 債務人 黃哲文
一、債務人粘黃金抱、黃寶蓮、黃麗美、黃稟程、黃茂芳、黃哲文應於繼承人被繼承人 黃益發 之遺產範圍內與許黃娥、顏吳阿美、黃嘉南、梁毓菭、梁定國、梁永昆、梁慶興、潘弘偉、潘弘哲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柒萬伍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